移轉訂價的規定上路兩年多,財政部日前終於完成第一件移轉訂價報告查核,這家美商在台子公司從事媒體影音產業,由於每個月的淨所得都需給付海外母公司當作權利金,財政部認為這是將盈餘轉為費用性質、權利金給付方式不合營業常規,最後調整業者營業利潤約1,300餘萬元,並補課營所稅。
由於該業者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時,使用可比較利潤法中的營業淨利率為利潤指標,以計算其利潤是否符合常規,財政部認為業者選擇的可比較對象利潤率偏低、且性質不盡相同,因此最後採用國稅局內部的報稅資料作為比較對象,並據此調高業者的利潤率。
據了解,此案從兩年多前開始審查,一年前財政部作出核定通知書後,業者就不斷與稅捐機關進行溝通,期間連國外總公司都派人來協商,最後徵納雙方對合理利潤率仍存在巨大歧見。業者認為,稅捐機關調整的利潤率「異常偏高」、無法接受,已在今年提出復查申請,準備提出有公開發行的競爭同業財報、及相同產業業者的獲利情形,力爭到底。
國稅局官員表示,這家公司主要有兩大營業部門,一為影音產品部門,主要批發販售美國母公司提供的母帶,銷售給錄影帶店等通路;另一為頻道部門,也是將母公司提供的內容銷售給頻道系統商。但該公司每年都需給付國外母公司權利金,只是權利金的計算是由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作為基礎,如果當月台灣子公司虧損,就不必繳權利金,還可在下期中的權利金費用扣除。
但稅捐機關認為,權利金的計價方式應符合成本費用概念,該公司的做法比較像盈餘分配,只是將盈餘轉為費用性質,讓台灣公司賺的錢全都付給海外母公司,因此認定權利金的給付方式不符營業常規。
由於業者在移轉訂價報告中選擇的可比較對象多為文具、家具等批發業者,雖然同為批發性質,稅捐機關認為,這些產業與影音、頻道批發仍有差距,財政部最後使用國稅局的申報資料庫,找出同為「取得母帶、在台發行」相近營業型態的業者比較,最後折衷調整營業利潤約1,300餘萬元。官員認為,徵納雙方都還在摸索階段,如要進行行政救濟,就看誰找到的可比較對象更具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