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訂價學苑
   
 
   
   
 
移轉訂價Q&A

21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之移轉訂價文據有哪些?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下列證明關係人交易所得額為正 確所得額之相關文據,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 時,依規定提示:
(一)企業綜覽。 (二)組織結構。 (三)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 (四)移轉訂價報告(自 9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至少需包括下列內容:

  1. 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
  2. 受控交易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
  3. 依常規交易原則辦理之情形。
  4. 選定之可比較對象。
  5. 可比較程度分析。
  6. 選定之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及選定之理由、列入考量之其他方法及不予採用之理由。
  7. 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
  8. 依最適常規交易方法決定常規交易結果之情形。
  9. 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
  10. 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情形。
(五)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2
規定準備之關係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等資料。
(六)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 價之文件。
22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自 94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應備妥移轉訂價報 告,有無簡化措施?
 

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受
控交易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以其 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 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財政部於 94 年 12 月30 日以台財稅字第 09404587590 號令訂定「得 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 額標準」,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 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 1 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上,但未達新臺幣 3 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1. 未享有租稅減免優惠,且未依法申報扣除 前 5 年虧損。但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 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 1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或依 法實際申報扣除之前 5 年虧損金額在新臺 幣 4 百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2. 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 其子公司,未有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人(包 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其他營利事業,未 有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 及分支機構)。
(三)不符合(一)、(二)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 額未達新臺幣 1 億元。
※所稱全年受控交易總額,係不分交易類型,且無論交易所涉為營利事業之收入或支出,以絕對金額相加之全年總額;其屬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者,以資金金額按當年度財政部核定向非金融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計算之金額為準。
23 何謂預先訂價協議?
  預先訂價協議(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s, 簡稱 APA),係符合規定條件之營利事業,為期其關係人交易之訂價結果能符合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規定之常規交易結果,而依規定程序,預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於達成協議後所簽署之相互約束契約。
24 預先訂價協議之申請有無條件限制?
  預先訂價協議具有減少事後移轉訂價查核所 引發之爭議及所造成之稅務行政負擔等效益。惟申 請人與受理機關於進行協議程序時,亦需耗費一定 之人力與成本,為期成本效益相符,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需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之交易,其交易總額達新 臺幣 10 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額達新臺 幣 5 億元以上。
(二)前 3 年度無重大逃漏稅情事。
(三)已備妥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4 條第 1 項第 1款至第 4 款及第 6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文件。
(四)已完成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4 條第 1 項第 5款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條件。
25 預先訂價協議之申請期限為何?
  營利事業應於「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之交易所涵蓋之第 1 個會計年度終了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26 預先訂價協議之適用期間為何?可否申請延長?
  (一)預先訂價協議之適用期間,以申請年度起 3 至 5 年為限。但申請交易之存續期間較短 者,以該期間為準。
(二)申請人已確實遵守預先訂價協議且環境未 發生實質變化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該管 稽徵機關申請延長適用期間,經審核同意後,得再簽署預先訂價協議。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 5 年。
27 預先訂價協議適用期間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一)申請人應提出執行預先訂價協議之年度報告:

  1. 申請人應於適用預先訂價協議之各課稅年 度結算申報期間內提出。年度報告之內容,包括實際訂價及各參與人之損益情形、依預 先訂價協議辦理之情形、影響交易結果之假
    設條件及因素之變動情形等。
  2. 簽署日期前已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年 度,應於稽徵機關規定期間內,提出預先訂價協議條款對其結算申報內容之影響報 告,無需再提年度報告。

(二)影響交易結果之因素發生顯著變化時:

  1. 申請人應於變化之日起 1 個月內通知該管稽徵機關。
  2. 稽徵機關應與營利事業協商修改預先訂價協議條款及條件,或停止預先訂價協議之適用。
28 預先訂價協議之效力為何?
  申請人符合預先訂價協議規定並遵守協議條款者,稽徵機關應按協議結果核定其所得額。
(二)申請人有不符合協議規定或不遵守協議條 款者,稽徵機關得進行調查。
(三)申請人如有隱瞞重大事項、提供錯誤訊息、 涉及詐術或不正當行為時,協議自始無效。
29 稽徵機關如何進行移轉訂價案件之調查及核定?
 

(一)營利事業已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2 條規 定提示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該準則規定核 定受控交易之結果,並據以核定相關納稅義 務人之所得額。
(二)營利事業未依上述準則規定提示文據者:

  1. 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按前述規定核定。
  2. 其無查得之資料且營利事業未提示之文據 係關係其所得額計算之「成本」或「費用」 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相關之「營業收入
    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三)營利事業拒不提示之文據為關係其所得額之 資料、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6 條規定辦理。
(四)營利事業經調整且「經核課確定」者,交易之他方如為應繳納中華民國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應作相對應之調整,其如為與我國締結租稅協定國之納稅義務人,則可經由租稅協定,協商他國稅務機關進行相對應調整。
30 營利事業因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致減少我國納稅義務時,有無處罰規定?
 

營利事業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決定申報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致減少我國納稅義務,經稽徵機關依該準則規定調整並核定所得額者,如有下列具體短漏報情事之一,應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規定處罰:
(一)營利事業申報受控交易之價格與稽徵機關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有下列顯著差異者:

  1. 受控交易之價格影響營利事業之成本、費用或損失者,其申報之價格在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 2 倍以上。
  2. 受控交易之價格影響營利事業之收入者,其申報之價格在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 50%以下。

(二)受控交易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營利事業核定全年所得額 10%以上,且達其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 3%以上。
(三)營利事業未提示移轉訂價報告,且無法提示其他文據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
(四)其他經稽徵機關查得有具體短漏報事證且短漏報金額鉅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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